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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矛盾频发,高铁应特设“静音车厢”“母婴车厢”吗?

2023-07-30 22:18:59 来源:简简单0921

(视觉中国/ 图)

全文共1883字,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

因此,面临着高铁这个“浓缩社会”中个体与个体、群体与群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和人际矛盾,不是简单设立了“静音车厢”“母婴车厢”就完事大吉。


【资料图】

近日,关于高铁乘客矛盾的话题在舆论场热度不减。多段高铁在巨大的投诉压力下,针对带小孩的乘客进行“预设式警告”,再次遭到带小孩乘客的投诉而被迫作出解释或道歉。在这样的复杂态势下,一种看起来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方案被公众反复提及,即“特设车厢”。

“特设车厢”有比较成熟的运营案例和运营经验,荷兰、美国、澳大利亚铁路均设有“静音车厢”。“静音车厢”除要求乘客不与其他乘客交谈、不得接打电话和使用外放设备外,也提供“无声报站”等诸多静音服务。国内京沪段高铁的“静音车厢”的相关要求也与此类似,乘客在通过12306客户端和其他网络平台订票时,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“静音车厢”的服务。

尽管在运行中,也存在乘客对“静音车厢”缺乏强制约束手段等抱怨,但“静音车厢”的运行整体是令大多数乘客感到方便和满意的。理论上,“特设车厢”也的确符合大多数人解决人际冲突矛盾的惯性思维,既然矛盾产生的表面原因是高铁车厢把利益冲突的人“凑”在了一起,那么把冲突的人分隔开来,矛盾不就解决了吗?

在表面上看,这是一个用简单方法解决复杂问题的可行方案,同时又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,那么只要照葫芦画瓢地推而广之,不就化解了矛盾么?但如果回溯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,用简单思路解决复杂问题未必能带来理想的结果,在“推而广之”之前,公众显然要对“特设车厢”认知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误区进行更正和厘清。

从目前来说,国内外的“特设车厢”都是将“自愿履约”作为设立的法理依据。以“静音车厢”为例,乘坐这一车厢的乘客购买的车票及乘车的权利与其他乘客别无二致,但出于自愿原则选择了“静音车厢”这一服务,与铁路运营方也与其他选择这一服务的乘客达成了“全方位静音”的契约。在这一过程中乘客本身的权利并未改变,只是自愿履行附加契约。

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设立“静音车厢”后,所有希望得到相对安静环境的乘客都必须选择静音车厢,更不意味着“乘车时应尽量保持安静,不应打扰他人”的公共行为准则在普通车厢不复存在。不然,当乘客对乘车环境表示不满,批评和制止一些不文明行为,比如大声喧哗和接打电话、大声外放音乐时,难免有人跳出来说“想安静为什么不去静音车厢”。这显然违反了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七条规定的:“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。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、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。”

同理,最近讨论热烈的“母婴车厢”如果投入试运行,也应当遵循同一原则,“母婴车厢”是铁路运营方为带小孩的乘客提供的一项非增值服务,选择了这项服务的乘客可以享受诸如提供封闭哺乳空间等便利。但带小孩的乘客也不能被剥夺乘坐普通车厢的权利,“母婴车厢”是为带小孩的乘客提供更便利环境的非增值服务,而非“把吵闹/哭闹的小孩都赶到一个地方别吵着其他人”。

事实上,无论是已经试运行的“静音车厢”也好,呼之欲出的“母婴车厢”也罢,设立的依据都是“自愿履约”,无论乘客是否选择这一服务,乘客的乘坐权利都没有发生变化,同样,铁路运营方的承运义务也没有发生变化。

因此,面临着高铁这个“浓缩社会”中个体与个体、群体与群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和人际矛盾,不是简单设立了“静音车厢”“母婴车厢”就完事大吉。决不能说乘客没有选择“静音车厢”服务,就必须无条件忍受高分贝短视频外放、大声喧哗和打电话,同样,也不能说带小孩的乘客在普通车厢与其他乘客发生冲突时,仅仅因为他没有选择“母婴车厢”这一服务,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请其去车厢连接处。简言之,高铁运营方作为管理者维护秩序、调节和化解矛盾的义务,并不因特设车厢的存在而发生变化。

很有意思的是,特设车厢的设立和存在的初衷,本来是在“自愿履约”的基础上,为乘客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。但对设立“母婴车厢”呼声最强烈的群体,却并非带小孩的乘客,而是希望“一劳永逸”与小孩隔离的群体。由此,“特设车厢”的设立更应该在科学规划、细致调研的基础上,听取各方尤其是权益相关方的意见。

两千年前的汉朝人记录匈奴习俗“贵壮健,贱老弱”的时候,肯定是带着相当的文明和道德优越感的。而中行说对此给出的解释是“老弱不能斗”,从今天看来,“不能斗”三字真是意味深长。如果能不能“斗”越来越成为衡量个体社会价值的标准,那残酷的后现代丛林离我们也越来越近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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